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现在位置: 首页 >> 内容
【商标】揭秘“aupu奥普”“aopu奥普”商标之争

摘要: 实际上,第11类与第6类的产品品类归属非常明确。国家商标局也在进一步拓宽了分类的范围,逐步完善商标归类。而且,金属吊顶由来已久,并不存在商标分类的缺失问题。比如,“长城”商标,它的分类已经涉及电器、汽车、葡萄酒、润滑油、电脑、电器等多类别商标注册领域,但这些商标产品都“并行不悖”。


  最近几年,“奥普” 这个知名品牌让消费者很困惑,因为市场不仅有““aupu奥普”,还有“aopu奥普”,前一个商标隶属于杭州奥普公司,后一个商标隶属于浙江凌普公司。
  
  这个 “奥普”也让两家的经营者很头疼,双方曾多次相互投诉,称对方商标侵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aopu奥普:我们是合法的
  
  21日下午,“aopu奥普”商标的隶属者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凌普”)在杭州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凌普董事长王文华表示,公司在吊顶产品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完全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外界所说的“傍名牌”、“虚假标注商标”等。
  
  凌普的营销总监杨光向媒体展示了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商标注册证明、产品包装的商标应用、凌普公司的生产园区实景图等资料,并表示:“凌普公司的‘aopu奥普’商标是在2001年以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杨光还引用了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资料,表示“根据‘集成吊顶’产品的特点和实际应用情况,集成吊顶应属于建筑装修装饰方面的装修材料集成。”
  
  凌普法律顾问赵智庆表示,“凌普注册的‘奥普’是第6类商标金属材料灯商品范围,而杭州‘奥普’注册的是第11类商标通风、取暖、照明等范围,这两个商标都是单独分类注册的商标,不同类别中存在相同商标,是被允许的。比如商标‘长城’,就有长城汽车、长城干红。”
  
  据了解,凌普已将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受理中。
  
  aupu奥普:他们想混淆概念
  
  对此,杭州奥普又有什么说法呢?21日记者也采访了杭州奥普的董事长方杰。
  
  方杰说:“他们从2002年开始就傍我们的品牌了。他们第一步是仿,我们出什么产品,他们就出什么产品;第二步是傍,都说是奥普的产品;第三步是抢注,抢注了扣板的‘奥普’商标。”
  
  在方杰看来,“他们是想混淆、欺骗消费者,无论他们注册哪一类商标都是为了混淆视听。我们常常会接到消费者投诉,说本来是买我们的产品了,结果送过去是凌普奥普,消费者都糊涂了。”
  
  方杰认为,“做企业的人要有社会责任心和公德心,制造出来的产品要有利他性。在同一家超市里,有同一个牌子,生产同样类型的产品,却分属不同的公司,这不是混淆消费者(认知)吗?”此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有过认证,认定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的“aopu奥普”商标与杭州奥普的商标产生了混同,涉嫌侵权(本报对此曾作报道)。
  
  苏州的案子还在审理,方杰认为,“他们举办这个说明会,是想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专家:目前很难定性
  
  对于 “aopu奥普”和“aupu奥普”之争,法律界人士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浙江大学教授、法学专家、硕士生导师陈小英表示,“就法律而言,凌普公司注册的‘奥普’在第6类,分了12组商品,按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以材料为主;杭州奥普注册的‘奥普’在第11类,分了13组商品,按我个人的理解,主要是一些设备装置。这两个注册商标范围是比较明确的,应该严格在范围中使用商标。”
  
  “他们(浙江凌普)的吊顶,不管是集成吊顶,还是厨卫吊顶,还是什么吊顶,因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上找不到直接的名称,很难界定。估计接下去,国家会对商标的分类表进行修改,届时或许会有体现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杨吉律师表示,“我很难定性说谁在侵权。一般来说,在两个商标的名字一样的情况下,先看是否在同一类。如果是同一类,就要按照注册时间来判定了。倘若是不同类商品,就看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驰名商标。如果不是驰名商标,那就应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考量了,比如会不会造成混淆?说奥普,大家的第一个反应是什么?”(今日早报:褚睿雅)
  
  aupu奥普还是aopu奥普 两个“李逵” 得看清楚
  
  吴先生年前结婚,新家装修时买了一套奥普集成吊顶。验收新房时,有朋友却说和他家的奥普不是一回事。原来,目前市场上有两家“奥普”,一个是“aupu奥普”,另一个是“aopu奥普”,稍不留神就会弄错。正因为如此,这两家企业也都为此“掐”着架。
  
  不久前,国内厨卫吊顶品牌“aopu奥普”(属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遭受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奥普公司)的投诉。随即,浙江凌普公司也将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奥普公司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前,双方多次相互投诉,称对方商标侵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两家企业“互掐”?
  
  困惑:商标明星脸
  
  最近,浙江凌普公司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买的“aopu奥普”吊顶产品,并不是“aopu奥普”,而是“1+N”,这让消费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aopu奥普”和“aupu奥普”,前一个商标属于浙江凌普公司,后一个商标属于杭州奥普公司,这两个商标都是单独分类注册的商标。正因为这个“商标明星脸”,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莫名其妙。
  
  “我们一直潜心于产品的升级研发和客户优化服务体系搭建工作,相信消费者能明鉴产品质量和性价比,事实真相最终会浮出水面。”浙江凌普公司的董事长王文华这样说。
  
  真相:产品类别不同
  
  据导报记者了解,奥普厨卫吊顶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是在2001年以第6类“吊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而杭州 “奥普aupu”商标,注册的是第11类“取暖器”等类别。
  
  “因为产品注册类别不同,所以两个‘奥普’在工商注册上并不冲突,这与长城汽车和长城葡萄酒一样,都是知名品牌,一个是汽车产品,一个是酒类产品,并没有听说两者之间有商标侵权纠纷。”相关商标专业法律人士说。
  
  金属吊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国内得到广泛应用。“aopu奥普”商标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在金属毛巾架产品上使用。集成吊顶行业开始于2005年,近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浙江凌普公司看好其市场前景,正式以“aopu奥普”为商标进军厨卫吊顶市场。
  
  破解:扩宽商标分类范围
  
  实际上,第11类与第6类的产品品类归属非常明确。国家商标局也在进一步拓宽了分类的范围,逐步完善商标归类。而且,金属吊顶由来已久,并不存在商标分类的缺失问题。比如,“长城”商标,它的分类已经涉及电器、汽车、葡萄酒、润滑油、电脑、电器等多类别商标注册领域,但这些商标产品都“并行不悖”。
  
  今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对“集成吊顶”作出定义。即:“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可见,集成吊顶应该归属于装饰材料类别。
  
  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内资深法律专家罗云指出,此场纷争实质两个“李逵”间的斗争,“集成吊顶”商品分类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而浴霸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
  
  上述两项产品分属不同的类别,双方各自拥有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前有腾讯QQ状告奇瑞汽车QQ,认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后来以败诉而收场,原因很简单:不是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跨类保护的话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现在是驰名商标,在别人商标注册以前不是驰名商标的话,也不能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
版权所有 汕头商标网 潮州商标网 揭阳商标网 汕头市诚信通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
法律顾问:罗律师 路律师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局:粤ICP备10043439号
电话:0754-82775522 0754-88464321 13592844388 13682899464 传真:0754-88464321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高新亨泽大厦6楼602-13 ©邮箱:stcjf@139.com